谈起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职责,有许多说法,但无论如何都不应该离开法定的三项基本职责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的法律规定,这就是《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为何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排列在第二十一条之前,原因是《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从业人员的三项安全生产基本职责(简称三项基本职责或基本职责,注意每位从业人员三项基本职责内容是不尽相同的,必须根据各自的岗位和作业情况的不同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这里的从业人员不仅仅是指一线的作业人员,还应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内的所有人员,他们都是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
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遵守三项基本职责基础上,由于身份的特殊性,为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因此还必须严格遵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简称主要负责人职责或主要职责)。
所以,企业在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时必须做到基本职责不偏颇、主要职责需细化。主要职责需细化指的是每个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必须根据生产活动实际确定并逐条细化,其内容既不能照搬照抄第二十一条的法条、并且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又各自不尽相同。
除三项基本职责和主要职责外,《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简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安管职责)制定安全生产法,这项职责也是建立在三项基本职责基础上,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所确定的,每个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内容有所不同,即每个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法定七项职责不尽相同,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也是各自不尽相同的。那种一字不漏的照搬照抄或在法定安全职责基础上又新增加职责内容的要求,实际上是没有很好理解安全职责,极易使得安管职责走样,更不可能真正实现“安全员不是管安全”的管理境界。
有人提出,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主要职责)、第二十五条(安管职责)和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基本职责)外,没有规定其他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条款。看似确实这样,但提出这些看法的人还是没有理解基本职责和主要职责规定的实质,因为所有人员都不可能脱离基本职责的要求,更是在主要职责框架下,形成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就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那样,实际上都有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要求,只不过各单位其他人员又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必须由企业依法自主地制定落实。
因此,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的内容都是在基本职责基础上并在主要职责落实的前提下确定的,即有法律约束又各自不尽相同,不懂得这一点,各单位在制定安全生产职责时照搬照抄法律条文或又增加其它有关规定,是不能够落实好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同样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强硬地、一刀切式地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职责,不但有违法嫌疑,而且给企业自主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添乱,更是难以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所以在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职责时,请读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主要职责)、第二十五条(安管职责)和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基本职责)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做到基本职责不偏颇、主要职责需细化、安管职责不走样,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健全好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项基本职责(或基本职责)
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制定安全生产法,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主要负责人职责(或主要职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