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防
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做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条文节选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解读:
【条文主旨】本条规定了消防监督管理的实施主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现了消防工作的社会属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实现了由专门监管向社会齐抓共管的转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消防工作综合监管职能,在加强监督执法同时,更要督促各行业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而不是包揽其消防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解读:
【条文主旨】本条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的根本原则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责任。
(一)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这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明确消防工作“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即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单位、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处于 决策者、指挥者的重要地位,应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全面管理。单位、场所可以安排副职分管消防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所负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 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确保单位消防安全,关键是要有消防安全的明白人。《实施办法》吸收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国外做法,要求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度,这既是工作延续,也是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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