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索 引
一.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哪些基本特点
四.机动车辆登记和检验有哪些新规定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自行车有何规定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通行有哪些新规定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保护行人通行有哪些具体规定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有哪些新规定
九.《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什么规定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十.《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一、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法律的通过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突出表现在:
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道路交通事故持续多年上升。交通事故起数从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02年的77万多起年均增长6.3。死亡人数由5万人上升到10.9万人年均增长5。去年全国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9万人受伤56.2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3.2亿元。群死群伤的特大事故频发。2000年至2002年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40起左右。
二 道路交通拥堵问题严重。大多数城市不同程度存在交通拥堵现象。全国667个城市中约有三分之二城市交通高峰时段主干道机动车车速下降出现拥堵。一些大中城市交通拥堵严重。交通环境脆弱路网通行效率下降主、次干道车流缓慢常发大面积、持续时间长的拥堵。居民出行时间、交通运输成本明显增加。北京等特大城市交通高峰主、次干道交通流已达到饱和或超饱和状态。部分公路的个别路段也开始出现严重交通拥堵。今年以来10多条国道和八达岭高速均发生了超过10小时以上的交通堵塞。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 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剧。2002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近2141万辆是1986年5.9倍。全国有机动车驾驶员9147万人是1986年的9.1倍。全国公路客运量高达146.6亿人次、公路货运量高达110.6亿吨分别是1986年的2.7倍和1.8倍。与此同时2002年全国公路通车里程为175.8万分里是1986年的2.3倍。2002年城市道路总长度约为18万公里是1986年的2.5倍。2002年全国城市人均道路面积约为8平方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人均25平方米的水平。36个大城市百辆车停车位不足20城市中心区停车困难。随着客、货运量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道路建设和安全管理设施远远满足不了形势发展这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风险机率增加道路拥挤堵塞明显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 城市路网结构不合理公路质量低通行条件差。城市道路瓶颈路、断头路、畸形交叉口多。不少城市热衷于修主干道不注重次干道、支路的建设道路密度低交通流过于集中主、次干道、支路比例严重失调特别是在主、次干道过渡或衔接路口、路段通行能力低。由于历史原因相当多的公路修建的等级低、质量差86的公路为3级以下公路和等外公路一些公路线型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形成急弯、连续的弯路、陡坡或连续长坡、宽路窄桥而且缺少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因道路维修、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引发的交通堵塞时有发生。
三 道路交通工具总体构成不合理安全性能差。到2002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突破1亿辆其中汽车2141万辆仅占26.85大部分为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等安全性能低的车辆。货运车辆“大吨小标”、超长超宽、超大吨位以及大量拼、组装的摩托车低质量的农用运输车和简易机动车等问题非常突出。人车混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交通方式直接影响了道路通行效率和安全。
四 违反交通法规现象十分普遍交通秩序不好。国民的整体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不高道路通行秩序差。2002年全国共处理交通违法2.59亿人次处罚1.97亿人次。违法通行、交通秩序混乱是影响通行效率、造成交通拥堵危害交通安全、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五 政府管理道路交通的整体水平不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没有把道路建设和交通的发展放在城乡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中优先考虑的战略地位交通发展与城乡发展、城镇化进程不相适应。道路建设、交通组织缺乏科学的规划路网结构不合理道路建设中设计标准低、功能不足、设施不全、通行能力低。交通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公共交通发展滞后。现有道路资源开发利用率不高、管理水平偏低科技含量少。专业人员队伍包括交警素质不高。全国还没有完全形成各有关部门参与、全社会联动的整体合力。
上述问题归根结底与道路交通法制不分健全有着直接关系。道路交通缺少龙头法道路交通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以及交通执法行为缺少必要的、高层次的法律依据。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管理办法》作为行政法规其权威性、适用性都与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形势不相称。
一是许多内容没有法律规范。长期以来道路交通作为一项具有广泛社会性的人类基本活动保障安全与畅通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尚未有法律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责任和协作关系没有明确规范改善交通设施、改善道路交通需求、发展公共交通、有效调控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政策规范不明确致使道路交通的发展难以与城乡发展相适应道路交通基础建设与有效利用的矛盾长期不能有效的解决。
二是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范严重滞后适应性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基本规范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阶段。《机动车管理办法》自1960年颁以来40年未作修改使车辆的生产、使用与管理不相协调特别是机动车及驾驶员交通安全制度规范不明确造成了大量的事故隐患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规范层次低不能充分发挥其规范作用。由于现行道路交通法规不能满足执法实践的要求主管部门只能靠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甚至通知、答复、批复等文件进行管理致使管理漏洞多、程序繁杂许多地方也不得不依靠地方法规来管理造成道路交通管理规范不统一。目前低层次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不协调越来越多特别是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不协调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与准确性。
四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少幅度小力度不够。对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缺乏严厉的处罚大量的诸如伪造机动车号牌非法拼装机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没有处罚的依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等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相当严重程度的交通违法行为没有承担更严厉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东、南地区和西、北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差别较大各种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也有很大不同处罚的幅度没有反映出这种差别罚款处罚的200元最高限额已经难以起到惩诫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
因此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法律为解决道路交通中的难题提供法律保障通过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护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定法律制度增强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着眼于解决道路交通中的突出问题从现实需要和交通管理的实际出发确立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确立了管住重点方便一般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总体思路并将这些精神贯穿于本法的始终:
一 依法管理的原则主要表现在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本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2、控制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执法权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活动日益繁多和复杂这就要求交通管理部门要在依法管理原则的指导和约束下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方式执法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和滥用自由裁量。3、对违法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执法机关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带头守法切实保障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违法越权侵犯了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 方便群众的原则即便民的原则。在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便民原则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工作中尽可能为交通参与人提供便利和方便从而保障交通参与人进行交通活动的顺利实现。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哪些基本特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具有以下特点:
1以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突出保障交通安全追求提高通行效率。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以及内容上都体现了本法的这一精髓一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畅通。
2坚持道路交通统一管理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职责。明确提出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又具体地规定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3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规定政府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交通安全教育义务。这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符合现代交通管理工作的特点。
4倡导科学管理道路交通。改革开放以来道路交通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尤其是随着高科技手段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强化科技意识运用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交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已经成为未来道路交通发展的方向。因此本法中明确规定提倡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5通过设立机动车登记制度、检验制度、报废制度、保险制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机动车驾驶证许可制度、累积记分制度等来进一步规范交通管理行为从法律制度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实现。
6按照以人为本的精神在通行规范中重点规定了有助于培养规则意识、保护行人的通行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对快速处理、自行协商解决、重点保护行人、非机动驾驶人权益等内容做了重大改革。
7明确规定了规范执法的监督保障体系。从组织建设、职权、执法程序、禁止性条款、监督、处罚和处分等方面做了系统规定以解决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乱扣、乱罚问题。强化执法监督将司法监督、社会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融入对交通管理执法的监督之中。
8强化职能转变退出一些事务性、收费性、审批性的工作事项。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停车场等经营活动。
9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责任追究原则。统一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对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
四、机动车辆登记和检验有哪些新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从管住重点方便群众出发区别不同情况最大程度地方便车主办理登记和检验
一 申请机动车登记的证明、凭证法定化即只需要提交第9条第1款规定的四类证明、凭证除此之外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规定须另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再附加其他条件增加人民群众的负担第9条第1款第5项。
二 公开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和期限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之日起5定条件的发给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9条第2款。
三 对新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登记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10条。
四 动车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检验周期 第13条第1款。
五 对登记后的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除要求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外不得再附加任何条件如机动车泊位证明、养路费交纳凭证等 第13条第1款。
六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第13条第3款。
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第13条第4款。
八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13条第5款。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自行车有何规定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此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归类于非机动车第119条第4项解决了电动自行车的属性问题。同时考虑到地区特点没有一刀切而是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如地形特点、交通规划、道路网状况、交通安全设施、经济效益、非机动车拥有量、市场需求、环境保护、管理等多方面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允许给电动自行车登记第18条。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通行有哪些新规定
道路交通通行规范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道路交通的主要行为准则。本法对通行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做出了规定为下位法提供立法基础也有利于保证规则统一和执法统一。
一 将右侧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信号通行、优先通行作为通行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科学组织交通优化道路交通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二 写明保证专用车道的使用和通行优先有利于公共交通的发展尽快形成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其他车辆为辅的交通结构增加道路的通行能力。
三 规范遇交通阻塞时的通行行为即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在本车道内停车等候。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有利于缓解交通堵塞。
四 对行人通行安全予以保护强调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时停车让行着重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保护行人通行有哪些具体规定
为了保证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本法特别从通行权利的分配上充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一是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
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第47条第1款二是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第47条第2款。
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有哪些新规定
尊重人的生命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察、医院的救治义务尽可能的保护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
一是规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70条第1款二是规定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第72条第1款三是规定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第75条。
二 实行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一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70条第2款二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第70条第3款。
三 取消责任认定重证据收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73条。
四 改革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除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外不再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是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74条。
五 路外事故有法可循。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也要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予以办理第77条。
六 重新定义了交通事故的概念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与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相比新定义有了明显变化第一交通事故不仅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第二交通事故的定义和含义基本与国际接轨。
九《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什么规定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目前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模式不适应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处理造成交通堵赛。据统计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这些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都必须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来处理造成道路堵塞。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自行撤离现场和必须撤离现场的规定。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既符合民法中的自愿原则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又借助社会保障机制解决了损害赔偿问题符合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和时间效率至上的观念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实践来看实施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对于提高事故处理工作效率解决警力不足的矛盾提高办案质量更好的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十《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目前各国规定的发展趋势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到严格责任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以体现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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