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冬奥会圆满闭幕,中国又一次向世界呈现了一场成功、绝美和精彩绝伦的奥运盛事。其中,备受关注的18岁雪上项目运动员谷爱凌在参加的三项赛事中为中国代表团取得了两金一银的赫赫战绩,并因其特殊的成长背景在各大社交平台“刷屏”,成为互联网社区最具话题度的人物之一。谷爱凌出生于美国,并在2019年加入中国国籍代表中国出战本届冬奥会。与此同时,在冰球项目中,中国男女队共计48名队员中,有28名出生于国外,这些归化运动员的国籍状态也吸引了公众的关注。本文将对这些归化运动员可能涉及的国籍及我国未来开放双重国籍的可能性等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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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奥委会回复确认谷爱凌有资格代表中国参加北京冬奥会的各项赛事
谷爱凌代表中国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上取得了亮眼的成绩,关于她代表中国参加冬奥会的资格问题,根据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第41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参加奥运会的选手必须是选派该选手参赛的国家奥委会所在国家的国民(Any competitor in the Olympic Games must be a national of the country of the NOC which is entering such competitor)。根据国际雪联《国际竞赛规则》第203.3条规定,一国滑雪协会只有在参赛者通过提交护照复印件并以国际雪联理事会批准的格式签署运动员声明并将其返还给该滑雪协会以证明其国籍和资格的情况下,才能颁发参加国际雪联比赛的许可证(A National Ski Association may only issue a FIS licence to participate in FIS races when the competitor has proven his nationality and therefore eligibility by submitting a copy of his passport and signed the Athletes Declaration in the form approved by the FIS Council and returned it to his National Ski Association)。根据国际奥委会媒体关系团队对于媒体咨询的回复信息,谷爱凌已于2019年获得了中国国籍,其提交的变更体育国籍的申请被国际奥委会于2019年12月批准,严格遵守了《奥林匹克宪章》第41条第1款及其附则的第2款,中国奥委会遵循适当的程序,提交了必要文件,包括谷爱凌的中国护照副本。
因此,可以确定的是,谷爱凌至少是拥有中国国籍的,其有资格代表中国参加北京冬奥会的各项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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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有关双重国籍的法律规定
(一)中国《国籍法》有关双重国籍的规定
我国的《国籍法》于1980年9月10日经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至今未被修订。其中,该法第三条规定,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第八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谷爱凌在2019年加入中国国籍的法律依据,应该是《国籍法》第七条规定的经申请批准加入的情形。
(二)美国有关双重国籍的法律规定
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所有出生在美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公民(All persons bor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国移民及国籍法案》320条款规定,出生在美国境外,但是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并未满18周岁的人可以取得美国国籍。所以可以看出,美国的国籍法沿用了出生地主义和血缘主义的混合法则。谷爱凌出生在美国,自出生起美国承认她的美国国籍。但是,美国法律并未要求其加入中国国籍后必须退出美国国籍,因此在事实上,美国法律并不排斥双重国籍,并且美国公民放弃美国国籍是需要有明确的表示和敌对的意图。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INA 349(a)条或美国法典USC&1481规定,概括来说,美国公民需要有放弃美国国籍的主观意图,从事某些行为则失去美国国籍。上述行为包括18岁后取得外国国籍,宣誓效忠外国,成为美国敌对外国军队士兵或军官,意图推翻美国政府或叛国,或通过提交誓词要求美国领事官员签发丧失国籍证明来证明他们自愿放弃公民身份,才能视为放弃美国国籍。仅仅加入外国国籍,例行宣誓效忠,在外国政府担任非政策制定层级的公职等不视为放弃美国国籍,默认主观上保留美国国籍。
此外,关于退出美国国籍的程序,美国政府部门对于退出国籍申请处理时间一般在16个月到2年,时间较长,并需要经过向领事馆申请和面谈、领事馆报备国务卿、国务卿批准并签发退籍证书等步骤。进一步而言,由于实务中存在资产持有量较高的富人出于避免美国高额税收和全球收入征税规定的目的而申请退籍,美国政府自2008年起通过实施有关规定,要求对退籍申请人进行税务审查,对于达到相关门槛的申请人,缴纳足额的退籍税成为获得批准申请的前置条件。根据退籍税的规定,申请人在提出放弃国籍申请前,如果收入不低于相关标准,其净资产不低于200万美元,就达到了退籍税缴纳的门槛。在这样的情况下,退籍程序的时间可能会进一步增加。
(三)中美两国法律框架下谷爱凌的国籍状态分析
谷爱凌在2019年加入了中国国籍。但是无法确认其是否至今仍然保留了美国国籍。美国《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每季度都会公布该季放弃美国国籍者的名单。但2019至2020年间,名单中并未发现谷爱凌的名字。也就是说,并没有证据表明谷爱凌退出了美国籍。因此,根据公开信息无法确认谷爱凌目前是否仍然保留美国国籍。
根据中国《国籍法》的规定,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有学者观点认为,中国《国籍法》的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应当理解为中国不接受两个国籍的同时有效性,只认可其中一个国籍,但法律并未强制应该认可哪一个国籍,而为中国提供了选择空间。比如,在中国涉嫌犯罪或者在海外针对中国犯罪而被逮捕后,中国司法机关会主张该人为中国国籍,需要接受中国的属人管辖权,从而拒绝承认该人的外国国籍以及该国籍国的外交保护。另一方面,针对特定行业执业人员的国籍(如律师),如果被认为具有双重国籍,则不得以中国公民身份执业或任职,这种情况就是选择不承认双重国籍的中国国籍。因为立法者认为具体操作层面,受制于无法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对于双重国籍,政府只能做到不承认,而无法一一清除。而留有选择的空间,能够保证我国在该问题上的利益最大化。我们认为,该观点有一定合理性,根据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家之间的主权是平等的,是否承认某自然人国籍,是主权国家的权利,不需要其他国家的同意和审批。中国给某自然人中国国籍,是中国的主权权利。但上述观点并不能够完全回应《国籍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因为从语义理解的角度,仅仅是不承认双重国籍持有者的外国国籍,可能并未达到“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的要求。外籍人士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后,遵守《国籍法》是其作为中国公民的法定义务,若事实上还保留外国国籍,可能仍然处于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状态。
但是,即使《国籍法》要求在加入中国国籍后不能保留美国国籍,我们认为,考虑退籍申请的程序,实践中很难要求入籍申请人在入籍前已经完成退籍,否则其在入籍申请被批准前的状态即为无国籍人,并且在入籍申请被拒绝的情况下,何时能够结束无国籍人身份更陷入了未知和不确定的状态。此外,如果中国希望通过引进归化运动员提升国家竞技体育的成绩和水平,而这一目标需要以他国允许退籍而作为入籍的前置条件,也与国家利益相违背。因此,在实际操作层面,入籍后再处理外国国籍的退籍程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考虑到谷爱凌的商业价值和代言情况,其资产很有可能达到在美国缴纳退籍税的门槛。由于中国《国籍法》并未规定在加入中国国籍而不得保留外国国籍的情况下申请退出外国国籍的时间限制,因此,其在加入中国国籍以后,目前仍处于申请退籍及税务审查等程序中,也是完全可能和合理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冬奥会中,中国冰球队也有相当比例的归化球员。相比于谷爱凌,其中部分归化球员此前并无与中国有关的背景,也未掌握流利的中文以及拥有中国血统,包括职业冰球联盟NHL传奇球星克里斯·凯利奥斯(Chris Chelios)的儿子杰克·凯利奥斯(Jake Chelios)。基于前述分析,归化球员代表中国参加奥运会时应当具有中国国籍,而根据知名体育媒体ESPN的报道,杰瑞米·史密斯(Jeremy Smith)就其国籍问题回答媒体采访时表示,其已告知中国方面将不会放弃他的美国国籍。假设杰瑞米·史密斯在加入中国国籍后一直持有美国国籍,则其在事实上属于双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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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放双重国籍可能性的探讨与建议
(一)全球各国有关双重国籍的立法现状
双重国籍是指个人同时拥有两个不同国家国籍的身份,具有双重国籍的个人与其国籍相对应的两国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责任。实务中,双重国籍的优势包括经常在两国之间旅行,例如探亲,则无需申请签证即可进入任何一个国家。双重国籍持有人通常还会受益于两国的工作、投票和持有财产的权利。当然,双重国籍也有一定的弊端,包括税务和其他管理要求下需要承担的责任。
双重国籍的规则因国家立法而存在差异,其可以自动产生,也可以通过个人选择。比如美国公民父母在外国出生的孩子可能既是美国国籍又是出生国国籍。或者,出生时具有一个国籍的个人可能会在以后在另一个国家入籍并成为双重国籍。但是并非所有国家都承认双重国籍,比如中国和印度,获得外国国籍会导致其自动丧失本国国籍。此外,还有一些国家的国籍标准受到限制且具有高度选择性,例如西班牙,该国只允许与选定的拉丁美洲国家具有双重国籍。目前全球约有90多个国家承认双重国籍,而且呈现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的趋势。
(二)我国开放双重国籍可能性的探讨与建议
从历史上看,我国并不反对双重国籍。在上个世纪50年代我国外交战略和策略调整背景下,出于有利于发展与东南亚国家的关系及华侨华人融入当地社会,防止外来势力颠覆与干涉,减少外交纠纷等因素的考虑,1954年至1955年,我国与印尼通过谈判,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宣布放弃双重国籍。1980年的《国籍法》也坚持了这一原则。但自《国籍法》出台至今,已经走过了42个年头,如今我国在国际环境、国际地位、经济实力和技术发展水平等方面均发生了巨大变化。新时代背景下,笔者认为,我国逐步开放双重国籍将利大于弊,且意义重大。
1. 1980年,我国改革开放才刚刚起步,我国经济总量为1911亿美元,约占全球总量的1.7%;202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101.6万亿元,我国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的比重超过17%,翻了10倍。当前,我国已经稳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制造业产值世界第一、货物贸易总额世界第一、外汇储备世界第一。因此,我国已具备逐步开放双重国籍的良好经济基础条件。
2. 我国5000年文化源远流长,在人类文明史上璀璨夺目,随着我国综合国际实力的不断提升,世界各国掀起了新一轮“中国文化热”、“汉语热”。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7.7亿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对全球减贫贡献率超过70%,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奇迹。特别是史无前例的新冠肺炎疫情的有效控制,实现了我国社会秩序的快速恢复与经济的稳健发展,更体现出了我国制度的优势。因此,逐步开放双重国籍是我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自信”的具体体现。
3.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不断转型升级和深入参与国际竞争,我国对高精尖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承认双重国籍对我国不断实现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吸引高精尖留学人才回国发展等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近些年,虽然越来越多的留学人员选择回国发展,但基于各种原因,很多高精尖留学人才选择在国外发展,比如毕业5年仍然在美国的博士生人数中,中国留学生占92%。如我国能开放双重国籍,相信会有更多高精尖留学人才回国发展。
4. 由于资金、技术等各种原因,很多海外华人选择了发达国家国籍;但并不代表他们就想放弃中国国籍,其实他们一直心系祖国,他们更渴望中国变得强大,他们也从心底为中国的发展感到骄傲和自豪。因此,如我国开放双重国籍,给他们提供可同时保留外国国籍的自由,这样会解除他们心中的很多顾虑,相信绝大部分海外华人愿意恢复中国国籍,他们必定会把更多国外资金、高精尖技术带回国内发展。同时,也会进一步增强海外华人的凝聚力和认同感,为我国经济发展营造更好地的国际环境。这将对充分调动全球华人力量,推进我国经济不断转型升级和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5.在当前中国以出口为基础的经济转向以消费和技术为基础的经济时代背景下,双重国籍制度本身也有利于吸引国外高端人才到我国发展。如前文提及的中国男子冰球队队员杰瑞米·史密斯,如果必须要求归化运动员放弃原国籍,势必会增加引进归化运动员的难度。在如今多项运动引进归化球员的背景下,如果有明确的规定,即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保留外国国籍的情况下,通过归化加入中国国籍,则能够为这种事实状态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当然,开放双重国籍也会存在一些弊端和疑虑,建议我国可采取逐步开放的方式修改《国籍法》。比如,一开始可采取间接承认(默许)的方式,即继续保持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但不强制要求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当条件具备时,再承认双重国籍。任何制度都有利和有弊,只要充分发挥有利的一面,减少和防范不利的一面,从而让《国籍法》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为我国经济技术不断转型升级发挥更大作用,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攘臂助力。
在谷爱凌是否存在双重国籍冲突的热议中,也许我国已经悄悄地揭开了默许双重国籍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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